武汉光谷为明实验学校 2020年春季九年级复学告家长书
2020年春季九年级复学告家长书
尊敬的各位家长:
寒冬已逝,盛夏将至。经过了漫长的等待,我们终于迎来了即将复学的喜讯!根据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武汉市教育局的通知,九年级2020年春季返校时间安排在2020年5月20日,并明确了复学相关事项。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情况、学校布局和学生实际,我校将在5月20日上午,分时分批,安全组织复学复课工作。为全面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至校园,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,现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并结合我校实际,将2020年春季复学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:
01
返校时间
2020年5月20日上午采取分时段报到,具体安排如下:
请各班学生务必按以上通知对应时段准时报到,不提前,不推后。如有特殊情况,请事先向班主任说明。
02
返校条件
1、学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;
2、连续居家14天无发热、干咳、乏力等疑似症状;
3、学生、家人及密切接触者健康码均为绿码;
4、与境外归国人员无接触史。
03
返校前准备
1、确保身体健康
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,请家长和学生如实向学校报告假期旅居轨迹和健康状况,严格落实每位学生健康承诺制度,配合学校进行每日健康打卡。返校前请配合班主任填写好纸质《健康承诺调查表》,返校当天家长填写《家庭成员体温调查表》。确保上述两个表格真实有效,返校当日提交。按照防疫有关规定,有发热、咳嗽、乏力等症状或其他情况则不能返校。
2、进行核酸检测
区主管部门会在复学前统一安排学生进行核酸检测,具体时间和检测形式等待后期通知,届时请家长和学生配合核酸检测相关工作。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区组织的统一检测,则需自费在复学前准备好有医学资质的检测报告,用作复学时的核查。
3、物品准备充足
返校前家长一定要给孩子准备好一定数量的口罩(2周用量)、消毒湿纸巾、干净的抹布等物品。严禁携带酒精、84消毒液等易燃易爆、有毒、强腐蚀类消毒物品进入校园;禁止携带除牛奶、水果、饮用水之外的食品和饮料;返校时禁止携带手机、pad等电子产品。准备好被褥(晾晒好)、蚊帐、洗漱用品、学习用品(初中三年学习全部课本、二轮资料书带齐、学习文具准备充足)、各科作业。春夏之际,气候变化较快,带足适宜的衣物,准备好校服(春夏),返校后一律穿校服。根据防控要求,学校采取上课两周、休息一天作息模式。
04
返校时要求
1.返校途中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,尽量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有条件的可乘坐私家车返校,途中注意通风。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,应全程佩戴口罩,并记住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班次和车牌号码。返校途中请勿用手接触口、鼻、眼等部位。若接触扶手、门把手、电梯按键、柜台等物品,下车到校后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。
2.到达学校,须佩戴口罩。依次从学校大门测量体温有序进入校园,之后按照校园提示线路图,由指定教师引导进入相关区域。
3.为分散人流,避免人员密集,返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,错时错峰入校,不得提前或延后。禁止家长等随行人员进校园或长时间在学校门口停留。学校届时将组织志愿者帮助学生进入校园,安顿物资。
4.复学仪容仪表要求:①男生不得留长发、怪异发型、染发;女生不得烫发、卷发、染发;②不得佩戴耳环、耳钉、吊坠等首饰;③穿戴不得成人化,不穿奇装异服;④不得化妆,涂口红、涂指甲油等。
05
返校后安排
1.学校根据防疫有关规定,为扩大学生活动空间,九(1)班将分为A、B两个班,分别在C301室和C305室上课;九(2)班将分为C、D两个班,分别在C401室和C403室上课。
2.学生返校后,宿舍进行调整,现为四人一间。男生在D栋5楼;女生在D栋1楼。学生应在指定宿舍和床位住宿,不得私自更换。班主任会提前将宿舍安排表发送至家校联系群。
3.学生统一在食堂就餐。单人单桌,在指定位置就餐,不得私自更换座位。以班级为单位,统一进出食堂。
4.学生返校后,我们会认真组织上好“开学第一课”,对全体九年级学生进行扎实有效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、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。
5.学生返校后,将按照《湖北省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指南》,精心组织学生对上课、课间活动,错时分散就餐、就寝、如厕、文体活动以及校园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实战演练。学校会对重点区域,如教室、寝室、餐厅、厕所、各功能室等,每天进行两次消毒和通风换气。
6.学校会认真做好每天4次安全检查,严格实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,发现学生身体不适,按照相关要求,及时妥善处理,并通知家长。
7.学生入校后,学校会建立校级、年级、班级、学生小组四级校园疫情联防联控机制,教育、卫健、疾控等部门会加强对学校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和专业指导,我们会如实上报学生健康信息,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。
上述事项,请认真阅读,并给予理解和支持。让我们携手共克时艰,共愿共行!祝身体健康,阖家幸福!
武汉光谷为明实验学校
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